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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9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98號原 告 游乃治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送達代收人 許雅茹上列原告與被告湯景惟、蔡春月、許智偉、駿達天下大樓管理委員會、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三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張家銘、胡馨文、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間請求遷讓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600元【計算式:(原告購買土地價額72,000元+原告購買房屋價額1,030,000元)10(原告取得之車位總數)8(原告請求返還之車位數)=881,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裁判案由:遷讓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7-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