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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8號原 告 林耀基上列原告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具狀提起協同辦理合夥清算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訴訟費用。應補正之事項:陳報本件現有合夥財產之客觀約略價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裁判日期:201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