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2號原 告 朱力民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臺科技大學間請求返還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7,2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