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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號原 告 趙彥至以上原告與被告田建平間因請求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17-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