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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9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21號原 告 柯美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合併訴請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220萬元,及請求被告為土地所有權移轉之登記,二者訴訟標的不同。依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之內容,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查原告主張購買之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22坪(20坪、2坪),依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4,900元/平方公尺計算,原告主張移轉之系爭土地價額為356,3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原告另請求之220萬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56,3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裁判日期: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