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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親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37號原 告 郭辛睿法定代理人 郭品均上列原告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泰國文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且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本件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訴狀上載明被告之泰國文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顯然不合程式。茲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被告之泰國文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日期:2017-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