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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親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寶婷(民國00年00月0日生)監 護 人 蔡惠琴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于洋間認領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裁判案由:認領無效
裁判日期:2017-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