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㈠字第6號上 訴 人 竺台生被 上 訴人 蘇春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違章建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