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戴靖祥相 對 人 林志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物(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9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捌仟壹佰貳拾參元為相對人林志甯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金寶生前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由相對人就信託財產為設定負擔或移轉處分所有權或出租收益之管理。聲請人為廖金寶之繼承人,以起訴狀之送達為終止信託契約之意思表示,信託關係既經聲請人終止,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及信託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返還全體繼承人。為免系爭不動產遭相對人處分,影響聲請人得請求之權利,避免聲請人本件起訴無實益,請准就系爭不動產發給起訴證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不動產,得基於終止信託關係,而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全體繼承人等情,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信託契約書、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以為釋明之方法,惟該釋明尚有不足,爰依上開規定,命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聲請人提起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79號返還信託物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6,720元,則依據司法院頒布之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所定民事通常程序辦案期限第一審為1年4個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計算,上開返還信託物事件審理期間可推定為4年4個月,此亦為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可能無法處分變價之期間,則相對人此段期間所受之損失,應為其將系爭不動產變價後可得之利息。本院認該項損失,應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且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較為客觀妥適。依此計算,相對人因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而可能造成之損失額為1,388,123元【計算式:6,406,720元×5%×(4+4/12)=1,388,123元,元以下4捨5入】,爰裁定聲請人應為相對人提供擔保之金額為1,388,123元。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號 │使用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分區 │(平方公尺) │ │├──┼──────────┼────┼───┼───────┼──────┤│ 1 │臺南市○區○○段 │253-36 │空白 │83 │全部 │├──┼──────────┼────┼───┼───────┼──────┤│ 2 │臺南市○○區○○段 │116 │空白 │225.80 │全部 │├──┼──┬───────┴────┼───┼───────┼──────┤│編號│建號│ 基 地 座 落 │建築式│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 │ │ │樣主要│(平方公尺) │ ││ │ ├────────────┤建築材│ │ ││ │ │ 門 牌 號 碼 │料及房│ │ ││ │ │ │屋層數│ │ │├──┼──┼────────────┼───┼───────┼──────┤│ 3 │339 │臺南市○區○○段253-36地│住商用│總面積:185.00│全部 ││ │ │號 │、鋼筋│一層:50.39 │ ││ │ ├────────────┤混凝土│二層:50.39 │ ││ │ │臺南市○區○○○街○○號 │構造、│三層:50.39 │ ││ │ │ │4層 │四層:33.83 │ ││ │ │ │ │陽台:18.00 │ │├──┼──┼────────────┼───┼───────┼──────┤│ 4 │25 │臺南市○○區○○段116地 │住家用│總面積:174.36│全部 ││ │ │號 │ │ │ ││ │ ├────────────┤、鋼筋│一層:66.15 │ ││ │ │臺南市○○區○○路五段 │混凝土│二層:74.70 │ ││ │ │527巷12弄12號 │造、2 │騎樓:3.31 │ ││ │ │ │層 │夾層:14.52 │ ││ │ │ │ │屋頂突出物: │ ││ │ │ │ │15.6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