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楊靜好相 對 人 王守順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106年度訴字第1466號),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乃係聲請人所有,卻遭相對人擅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茲因聲請人已依民法第767條規定之物權關係,對相對人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訴,另相對人已有出售系爭土地給他人之舉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前揭聲請人已基於物權關係對相對人提起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實,業經本院核閱106年度訴字第1466號民事卷宗確認無訛。聲請人聲請本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然本院審酌該登記會影響相對人處分系爭土地之利益,認宜命聲請人提供新臺幣123萬元(計算式如擔保金額計算表所載)為擔保,以免相對人因該訴訟繫屬登記受有損害卻無法獲得賠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7項、第8項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附表】┌──┬───────────────┬───────┬──────────┬────┐│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權力範圍│├──┼───────────────┼───────┼──────────┼────┤│ 1 │臺南市○○區○○○段○○○○○○號 │ 94.00 │ 36,100元/平方公尺 │ 全部 │├──┴───────────────┴───────┴──────────┴────┤│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段地號599-6號,土地面積94.0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106年8月11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於106年3月間將坐落台南市○○區○○○段地號599-6號 ││ ,面積9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與被告簽立買賣契約書……原││ 告亦交付印鑑證明予承辦代書……簽約後,被告即表示無法依買賣││ 契約書支付價款,除非重新簽立買賣契約書,墊高售價方式辦理,││ 否則無法支付價金。兩造即於106年6月29日……另行簽立價金為新││ 台幣936萬元買賣契約書……原告於被告及代書之話術下簽收第三 ││ 期款368萬元支票,並被被告要求支票兌現後,將支票款項提領, ││ 以現金交還予被告。被告及代書並且保證會在原告實際取得全部價││ 款後,才會由原告蓋章辦理過戶。詎原告領得支票票款,將全部現││ 金交予被告後……被告竟稱已付清全部價款……被告未經原告同意││ ,未再經原告蓋章,竟率以偽造文書之方式為所有權移轉登記……││ 原告未經原告之同意,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移轉物權行為無││ 效,係對原告所有權之侵害,爰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塗銷系 ││ 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登記」。 │└──────────────────────────────────────────┘【擔保金額計算表】┌──────────────────────────────────────────────────┐│㈠計算式 ││ 擔保金額=系爭土地交易金額×預估訴訟繫屬期間×法定利率=568萬元×(4+4/12)年×5%≒123萬元(四捨││ 五入至萬位數)。 ││㈡備註 ││ ⒈系爭土地交易金額係依聲請人所提折讓書記載「實收新台幣568萬元」(見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66號民事卷宗││ 第23頁)估算。 ││ ⒉預估訴訟繫屬期間係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1年4個月+民事第││ 二審審判案件2年+民事第三審審判案件1年=4年4個月)估算。 │└──────────────────────────────────────────────────┘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裁判日期:201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