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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龔正一即盈川工程行被 上訴 人 溙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11月4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上訴人至遲應於108年11月25日提起上訴(因不變期間20日之末日108年11月24日為國定假日,乃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惟上訴人遲至108年11月26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乙節,有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蓋印之本院收狀章日期可證;揆之上開說明,上訴人顯已逾期提起上訴,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日期:2019-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