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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 告 全家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彧森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維華、黃之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維華、黃之宣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7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7-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