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4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145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何怡蓉律師被 告 姜言馨會計師即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破產人因破產之宣告,對於應屬破產財團之財產喪失其管理及處分權,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即無訴訟實施權,其喪失之管理及處分權既由破產管理人行之,此項訴訟自應以破產管理人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當事人始為適格(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74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原為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源營造公司),嗣訴訟繫屬後,豐源營造公司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並選任姜言馨會計師為豐源營造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見訴字卷第148、149頁),故應由破產管理人即姜言馨會計師為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本院業於107年1月24日裁定由姜言馨會計師為被告豐源營造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見訴字卷第159頁),先與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要旨:

(一)原告於104年12月20日經由電纜充氣系統偵測到埋設在臺南市○○區○○○路○○○號前人孔(N2302)下方塑膠幹管及幹纜(鹽行局第5、8、9、12、13號地下電纜)內之氣壓下降。翌日派遣工程人員前往查修,發現被告人員在現場進行臺南市○○區○○○○道(PB分區)管線工程(工程編號:100-D000-0000-0000-0000),遂於22日邀集被告人員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鹽行分局員警於現場會勘並開挖,發現幹管已斷裂並下陷長達8公尺,經原告人員將幹管內纜線抽出後,發現纜線亦受潮遭毀損。原告為避免通訊中斷,當場進行緊急修復,陸續請土木承包商泉聚營造有限公司修復幹管,另請線路承包商信晨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抽換幹管內5條纜線。104年12月22日會勘時,被告安衛工程師徐田其雨表示被告施工之汙水下水道位於系爭幹管下方,被告作業時施工不慎發生氣爆,導致上方系爭幹管及其內纜線遭到損壞。105年2月25日,被告於臺南市○○區○○○路○○○號前施作汙水管壁鑽孔灌漿作業時,再度施工不慎,毀損原告埋設之光攬乙條,原告請承包商欣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再抽換纜線1條。原告將上開受損管線先行修復後,先後於105年3月9日、5月19日、6月20日、7月18日通知被告繳納修復工料費用,未獲置理。原告亦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對之異議。爰依電信法第45條第2項、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第16條準用第14條,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電信設備之損害。

(二)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76,46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願以現金或等值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要旨:

(一)被告於104年12月22日毀損原告之幹管及幹纜,經被告受僱人承認,故就系爭損害之發生及結果無爭執。但就原告請求並未扣減折舊部分,容有疑義,應依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計算折舊為是。就105年2月25日部分,被告對於施工時造成原告光纜損壞不爭執,但仍有計算折舊問題。

(二)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不因債權人對破產人起訴與否而異其效力。故債權人行使之權利倘屬破產債權,此種訴訟即難謂權利保護要件無欠缺(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43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及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豐源營造公司於106年11月24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5號民事裁定宣告破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有該等裁定影本附卷可稽。又原告所主張之債權,係成立於被告宣告破產之前,縱確實存在,亦屬破產債權,應依破產程序受償,不得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從而,本件訴訟欠缺權利保護要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