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0號原 告 林炳光
林文中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律師
溫菀婷律師被 告 黃幸隆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於民國107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以履行和解方案,爰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