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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2號原 告 林虹妤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楊聖文律師鄭猷耀律師原 告 林明勇被 告 吳永合

吳柄逸(即吳永和之繼承人)吳添進(即吳永和之繼承人)共 同代 理 人 林媗琪律師被 告 吳惜(即吳永和繼承人吳瑋倫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裁判日期:20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