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2號原 告 林虹妤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楊聖文律師鄭猷耀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冠中律師原 告 林明勇被 告 吳永合
吳柄逸(即吳永和之繼承人)吳添進(即吳永和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