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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06號原 告 宋青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芳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日期: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