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9號原 告 黃俊勝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鄭淵基律師陳妍蓁律師陳思紐律師被 告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兼法定代理 李偉智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淑華律師
鄭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百零六年度選易字第一號被告涉嫌違反農會法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偉智涉嫌於民國106 年間對有選舉權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選舉權為一定之行使,違反農會法第47條第1項第2款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 106年度選易字第 1號審理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起訴書各 1份可按。本院審酌被告上開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