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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 告 周廖杏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飄逸家園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會議決議內容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裁判日期:2018-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