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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7號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訴訟代理人 李咨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素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8,2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併提出完整之借款證明及繳息明細)。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裁判日期:201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