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2號原 告 魏原本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秋雄、陳美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