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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7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69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訴訟代理人 洪敏智

胡祐彬陳倩如被 告 周淑芳

姜玟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送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6年11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日期:201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