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6號原 告 遠太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憲錩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聲請本院對被告千興大樓管理委員會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