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勝男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福成
柯英中吳秀金莊素華黃淑慧謝梅花蔡秀桃張國村
參 加 人 邱信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價購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7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199,891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9,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