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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24號反訴原告即 被告 林婉玲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林婉瑢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1,6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
裁判日期: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