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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7號原 告 聞心廣被 告 長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榮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顧問費,經該院以兩造簽訂之承諾書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以105年度補字第1770號裁定移送本院,被告不服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本院受理後,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該裁定已於105年1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裁判日期: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