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16號原 告 王佩琪
伍昱蓁被 告 吳錦茜
謝宏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六年度上訴字第七0九號被告涉嫌偽造文書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後,被告之犯罪嫌疑,係在附帶民訴移送民事庭以前,即已發生,與「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雖不完全相同,惟該犯罪嫌疑事項,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自有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如不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欲調取刑事案卷,據為證據方法,事實上亦有困難,且案情複雜,事實真相不易認定之民刑事案件,二審判決後迭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者,為事所常有,如堅不允許附帶民事案件,其訴訟程序得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予以停止,除現有之二審民刑事判決前後認定各有所不同之情形仍繼續存在外,更可能同時發生刑事判決與附帶民事移送民庭後之民事判決分歧之結果,為俾免兩歧,苟犯罪嫌疑,確有影響該訴訟之審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者,似非不得停止民事訴訟程序。是在實際運作上,如遇到刑事訴訟案件繫屬於他法院或上訴審法院時,因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有關資料,卷宗均在他法院或上訴審法院,取得困難,勢必使民事案件難以進行,致民事案件形成事實上被迫停止,遇此情形,宜放寬解釋准予裁定停止。
二、本件被告二人因涉犯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罪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20 號刑事訴訟案件審理期間,對被告二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損害賠償,並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惟查,被告所涉犯罪嫌疑事項,前經本院刑事一審判決後,現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709 號案件審理中,尚未終結等情,有司法院裁判系統案號查詢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139 頁) 。審酌被告二人上開犯罪嫌疑有罪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待證事項,應有參酌刑事卷證資料之必要,惟相關證據現均在上訴審法院,該案審理期間調卷困難,致使本件民事訴訟程序難以進行,故依前揭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並於第一次審理期日徵詢原告二人均無意見等情(本院卷第144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