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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8號反訴原告 陳建宇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韋甫律師吳俊宏律師複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反訴被告 葉世煌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地上權價額之計算,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土地法第97條、第99條及第101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36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68㎡×申報地價5,680元/㎡×10%×15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7-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