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 告 蔡芳倩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被 告 蔡坤龍被 告 秦蔡芳梅被 告 蔡芳櫻被 告 蔡芳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起訴狀繕本尚未合法送達被告蔡芳櫻,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