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0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2號原 告 蔡芳倩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律師被 告 蔡坤龍被 告 秦蔡芳梅被 告 蔡芳櫻被 告 蔡芳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起訴狀繕本尚未合法送達被告蔡芳櫻,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17-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