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建源
王黃富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嘉義縣政府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8 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15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816,809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