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88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鐘明哲、陳盈伶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追加請求「被告陳盈伶給付被告鐘明哲新臺幣(下同)1,094,003 元,及自107 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原告代位受領」,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94,003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