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66號原 告 王吳淑珍訴訟代理人 黃溫信律師
黃紹文律師徐美玉律師被 告 莊淑芳訴訟代理人 王文義被 告 王若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王若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王若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王若芸為本件之被告,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漏未記載「被告」二字,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