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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9號原 告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曾聲請對被告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1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17-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