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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1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29號原 告 水星防火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娟被 告 伍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酬金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應依請求金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192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17-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