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秋英
大穎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玉娟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都滙大廈管理委員會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84號請求恢復原狀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