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盟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曾菊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7 月5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7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上開期限後,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份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