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98號原 告 曾治平
陳台英劉智賢被 告 二空新城B區管委會法定代理人 黃如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選舉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3人所有之二空新城B區公寓大廈內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被告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委當選會議記錄、規約。
三、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被告管理委員會105年12月25日管委會決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