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海匯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美娛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蘋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貴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怡貞裁判案由:給付運費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