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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海匯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美娛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蘋果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貴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8-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