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0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麗娟、周麗香、周瑞興、周麗萍、張育滿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7,2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