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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崑崙宮法定代理人 林輝煌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煌明間請求確認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9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裁判日期:2018-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