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121號原 告 張育晟訴訟代理人 張簡復中被 告 邱怡喬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原告配偶謝欣茹於民國106 年9 月18日與原告吵架後旋離家出走,並於通訊軟體LINE中與被告有曖昧對話,復駕駛被告所有車輛,經週刊以「名醫強奪少東妻卡登豪門家變」為標題報導,謝欣茹又於通訊軟體LINE中向原告表示要給原告戴綠帽,造成原告內心受創,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1,000,000 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謝欣茹為普通朋友,分別受邀參加成員人數多達2 百多人之通訊軟體LINE「經典超跑」群組,被告常與群組內成員以言語互開玩笑,並非特定與謝欣茹為之,且被告與謝欣茹間並無何不軌或不正當之交往,豈有侵害原告權利之可能;縱認原告因訊息及報導而身心受創,該訊息與報導非被告所為,其請求損害賠償之對象亦非被告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13 頁至第115 頁):㈠被告與訴外人即原告配偶謝欣茹曾為通訊軟體LINE「經典超跑」群組之成員,該群組成員有267 人。
㈡鏡周刊於106 年11月1 日以「名醫強奪少東妻卡登豪門家變
」為報導標題,報導內容提及兩造姓名並稱謝女(即謝欣茹)與被告婚外情,原告戴綠帽事件。
㈢謝欣茹與被告曾於通訊軟體LINE有如本院言詞辯論筆錄第2
頁至第3 頁所載對話(詳本院卷第113 頁至第114 頁,下稱文件一)。
㈣通訊軟體LINE「經典超跑」群組有如本院言詞辯論筆錄第3
頁至第4 頁所載對話(詳本院卷第114 頁至第115 頁,下稱文件二)。
㈤謝欣茹與原告曾於通訊軟體LINE有如本院言詞辯論筆錄第4頁所載對話(詳本院卷第115頁,下稱文件三)。
㈥被告曾將其所有之保時捷CAYMAN S車輛借予謝欣茹一晚。
㈦原告為卡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與謝欣茹育有一子。
㈧被告為安南醫院耳鼻喉科主治醫師。
四、兩造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15頁):㈠被告與謝欣茹之往來有無逾越正常男女交誼關係而侵害原告
之配偶權?㈡如有,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3 項準用同
條第1 項規定,主張被告之行為侵害原告之身分法益及配偶權,請求被告賠償1,000,000元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
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夫妻互守誠實,係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被告與謝欣茹間有超越一般正常男女關係或一般夫
妻間所能忍受他方社交程度之舉止,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雖據提出週刊報導為證(見補字卷第7 頁至第8 頁),然週刊報導係該報記者依採訪第三人之陳述所轉載,是否與事實相符,已非無疑;且週刊報導登載被告所有車輛之照片,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曾於高鐵左營站搭乘紅色法拉利離去,無法認定當日駕駛車輛者即為謝欣茹,尚難以週刊報導遽認被告與謝欣茹間有超越一般正常男女社交互動關係之舉止。又週刊報導並無登載任何被告與謝欣茹在公共場所有勾手、摟腰及觸摸胸部等親密行為,或共同出入酒店、旅館等地之照片,雖以「名醫強奪少東妻卡登豪門家變」為報導標題,並刊登兩造之照片,然依一般社會通念,難認將破壞原告與謝欣茹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㈢原告另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證,主張被告有侵害配偶權等語,然查:
⒈觀諸被告與謝欣茹間如文件一所示之對話內容,可以看出係
被告於飲酒後所為,而謝欣茹回稱希望先休息,明日再聊等語,並無涉及男女私密情慾愛溺之詞,尚未逾越一般社會通念容忍之範圍。
⒉至被告曾於通訊軟體LINE「經典超跑群組」中發表如文件二
所示對話,並於該文字中加載謝欣茹之自拍照,惟該自拍照係謝欣茹之個人獨照,且無任何逾越男女通常社交互動之動作,難認有使一般人產生謝欣茹與被告間有不正常交往之關係。再依文件二所載關於「人家為了我離婚,我娶她應該的。我在我最不好的時候認識她,她自殺了,我願意接收她任何事」之訊息,與謝欣茹尚在世且未離婚之情形不合,尚難認定所指「她」即為謝欣茹;又通訊軟體LINE「經典超跑群組」之成員雖以「邱太太」稱呼謝欣茹,然依據被告所提之該群組對話紀錄所示(見本院卷第102 頁至第106 頁),被告亦曾發表「我明年生日前一定要娶2 粒西亞,請大家幫我按讚求婚」,復有成員傳送臉書網站截圖指稱為被告的菜,並有被告與多位女子合影照片,足認被告所稱「經典超跑群組」之成員均為好友,彼此常有戲謔之玩笑話等情屬實,尚難以此遽認被告與謝欣茹間有何逾越男女正常社交規範之親暱行為。
⒊另就謝欣茹與原告間如附件三所示之對話內容,僅能證明原
告與謝欣茹之婚姻關係處於難堪之情境,亦難據以認定被告有何破壞原告與謝欣茹間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㈣此外,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有何侵害行為存在,
則原告就所主張被告侵害配偶權之不法行為,既未盡舉證之責,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屬無據,難以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000,000 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王淑惠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