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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57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被 告 黃秀美被 告 黃玉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378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補字卷第52-56頁)各1份在卷可稽,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裁判日期:2017-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