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號原 告 劉榮俊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怡伶律師被 告 林朝榮
謝文元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轉讓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