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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號原 告 劉榮俊訴訟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怡伶律師被 告 林朝榮

謝文元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轉讓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裁判案由:請求轉讓出資額
裁判日期: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