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榮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朝榮、謝文元間請求轉讓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9,76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