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陳桂花兼 訴 訟 蔡孟峰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宏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舒鈐莞被 告 邱勇強被 告 邱國雄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22 號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 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