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安益、林安利、林鳳玉間因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01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626,624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