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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得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家銘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律師

洪瑄憶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