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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5號上 訴 人 崇學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張聖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浩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浩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55號第一審判決本訴及反訴部分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4,292元(計算式:833,142+351,150=1,184,292),應繳納上訴費用19,171元;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684,000元(計算式:1,963,080+1,720,920=3,684,000)應繳納上訴費用56,296元,故上訴人本件上訴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75,4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裁判日期:2019-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