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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佑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見興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暉自動化有限公司、浚滏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82,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裁判案由:給付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