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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號原 告 鄭萬吉訴訟代理人 鄭鴻儀被 告 林金庄訴訟代理人 張國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會同兩造及臺南市歸仁區地政事務所勘驗現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6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6月9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6月27日下午3時,至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履勘:

(一)原告起訴請求系爭土地,返還範圍為何?如欲更正訴之聲明,請具狀陳明並檢附繕本。

(二)原告主張被告承租系爭土地,但自103年1月至105年1月不為耕作,請擇要提出該段期間及105年1月7日、105年10月19日(即臺南市歸仁區公所、臺南市政府承辦人員至現場履勘期日)、105年11月以後之彩色航照圖(如不便提出,請儘速具狀聲請調查證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日期:2017-06-05